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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1-06-27 10:17:00 作者:   

 

 

【案情简介】

  2000年1月31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002272598号“一种用于可充电池组的电路保护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1月31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经授权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可充电池组的电路保护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保护元件由一个金属丝和两块金属薄片组成,所述的金属薄片分别焊接在所述的金属丝两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电路保护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丝选自铜丝、铜合金丝中的一种,所述金属薄片选自镍金属片、铜金属片、镍合金片、铜合金片中的一种,所述金属薄片熔断时承受的电流大于所述金属丝熔断时承受的电流。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电路保护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保护元件装放在一个绝缘套管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电路保护元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套管由石棉纤维、石棉混纺纤维中的一种材料制备。”

  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以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于2001年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提交了对比文献——US 4612529号“超小型保险丝”美国专利,该对比文献中的保险丝包括一个第一端子、一个第二端子、一个绝缘装置、一个可熔断导体和一个封装。第一端子、第二端子通过冲压导体原料的一个扁平片制造。第一端子和第二端子可以由铜合金制成,例如磷—铜和铍—铜以及其他导电材料的合金,即第一端子、第二端子也属于金属片。可熔断导体可以是一条线、一层厚膜、一层薄膜或本行业常见的其他形状导体,即可熔断导体可以是线状。对比文献还描述了将可熔断导体与第一端子、第二端子焊接的过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9日作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第6147号审查决定。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提交的对比文献“超小型保险丝”美国专利用于有限空间应用领域的电路保护,与本实用新型用于可充电电池组的电路保护元件为相近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中的可充电电池组的电路保护元件由一个金属丝和两块金属薄片组成,所述的金属薄片分别焊接在所述的金属丝两端。对比文献中的保险丝也由两个片状的金属材料端子与两端子之间焊接的细长低熔点金属的可熔断导体组成,应用于印刷电路板的电路保护元件已经包含了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中电路保护元件内部的全部技术特征。尽管对比文献未明确记载微型保险丝可用于充电电池组,但对比文献已记载微型保险丝专门用于有限空间的应用领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微型保险丝应用于可充电电池组中不需克服技术障碍,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金属薄片熔断时承受的电流大于金属丝熔断时承受的电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权利要求2还对金属丝、金属薄片材料的选择作出了限定,该材料特征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不予考虑,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或2中的电路保护元件装放在一个绝缘套管里,对比文献中的容纳端子和导体的塑料盒状外套或壳体即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绝缘套管,权利要求3中的绝缘套管与对比文献中的外壳形状虽有差别,但并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绝缘套管的材料特征,而材料特征在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不予考虑。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比亚迪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1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献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

  2涉案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147号无效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 000元,均由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例评析】

  〖1〗一、关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和对比文献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方案

  本专利涉及电路保护元件,对比文献涉及微型保险丝,其也属于电路保护元件。本专利在本质上是一个熔断器,对比文献也是一个用于印刷电路上的熔断器。虽然电路保护元件在对比文献中与在本专利中的应用场合不同,本专利是应用于充电电池组中而对比文献是应用于印刷电路板中,但二者的技术原理和所起作用都是防止过大电流通过被保护的电路,二者均具有保护电路的功能,同属电路保护元件,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

  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由一个金属丝和两个金属薄片组成的简单技术方案,与之相比对比文献则较为复杂,还包括了其他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对比文献作为分立元件应用于印刷电路,而本专利不需要作为分立元件使用。对比文献中的保险丝包括一个第一端子、一个第二端子、一个绝缘装置、一个可熔断导体和一个封装。第一端子、第二端子通过冲压导体原料的一个扁平片制造。第一端子和第二端子可以由铜合金制成,例如磷—铜和铍—铜以及其他导电材料的合金,即第一端子、第二端子也属于金属片。可熔断导体可以是一条线、一层厚膜、一层薄膜或本行业常见的其他形状导体,即可熔断导体可以是线状。对比文献还描述了将可熔断导体与第一端子、第二端子焊接的过程。权利要求1中的可充电电池组的电路保护元件由一个金属丝和两块金属薄片组成,所述的金属薄片分别焊接在所述的金属丝两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可以推断,对比文献中的可熔断导体,应当是一种低熔点的金属材料,其熔点理应低于作为端子材料的铜合金。由此可见,对比文献中的保险丝也由两个片状的金属材料端子与两端子之间焊接的细长低熔点金属的可熔断导体组成,这样对比文献中应用于印刷电路板的电路保护元件已经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电路保护元件内部的全部技术特征。

  二、关于涉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对比文献中的电路保护元件已经包含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全部结构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对比文献没有公开保险丝是用在可充电电池组中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用于可充电电池组的电路保护元件,与对比文献相比,其名称不同并未给该电路保护元件带来结构上的改变;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将属于类似技术领域的印刷电路的保险丝用于可充电电池组中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此外,比亚迪公司未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且这种成功是由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所直接导致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本实用新型电路保护元件的金属丝为铜丝或铜合金丝,金属片为镍片、铜片、镍合金片、铜合金片之一,金属片的熔断电流大于金属丝的熔断电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推断出对比文献中的可熔断导体的熔断电流必然小于端子部件的熔断电流,这样权利要求2中关于金属片和金属丝熔断电流大小的技术特征也为对比文献公开,权利要求2仅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金属丝和金属片的材料,故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电路保护元件有一绝缘套管,但对比文献中的保险丝也具有绝缘外套。尽管权利要求3中的保护元件外壳为套管状而对比文献中为矩形,这种差异并非实质性差异,也并未给本实用新型保护元件带来优于对比文献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绝缘套管的材料特征,由于材料特征在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不予考虑,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法条链接】

  《专利法》(2001年)

  第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2006年)

  第二部分第四章31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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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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