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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1-06-27 10:26:00 作者:   

 

 

【案情简介】

  2001年6月20日、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授予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制药公司)发明专利ZL 96101652.3号、ZL 96107464.7号“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专利权。ZL 96101652.3号“三七皂甙粉针剂”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三七皂甙粉针剂,其特征在于由三七皂甙和注射液用水溶性药用辅料组成,所述三七皂甙的含量为(重量百分比)50%~99.5%余量为药用辅料,所述药用辅料为氨基酸、葡萄糖、乳糖、甘露醇、聚乙烯吡咯烷酮、低分子右旋糖苷、氯化钠、葡萄糖酸钙或磷酸钙。ZL 96107464.7号“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皂甙粉针剂注溶剂,其特征在于由重量百分比为5%的丙二醇、25%的正丙醇和70%的水组成。珍宝岛制药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注射用血塞通,批准文件号2002ZD-0986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 20026437。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ws-10986(zd 0986)-2002,生产销售了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产品说明书标示,【主要成分】三七总皂苷。【功能主治】活血祛瘀,通脉活络。用于中风偏瘫、瘀血阻络及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属瘀血阻滞证者。

  昆明制药公司2003年8月4日致函珍宝岛制药公司指出:昆明制药公司是专利ZL 96101652.3及ZL 96107464.7号所有人。所生产的专利产品络泰注射用血塞通在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内,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的行为,已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了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希望珍宝岛制药公司给予书面答复,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一切活动;否则,昆明制药公司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同年8月11日昆明制药公司在《中国医药报》刊登的“严正声明”中记载:昆明制药公司是中国授权专利“三七皂甙粉针剂”及“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的所有人。本公司所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络泰注射用血塞通在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并依法受到保护。昆明制药公司并未许可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实施上述专利。最近,昆明制药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非本公司生产且在上述中国授权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产品及销售。昆明制药公司郑重要求尊重知识产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保留对侵权者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珍宝岛制药公司于同年8月26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其权利要求保护的特征与珍宝岛制药公司的产品特征不同。因此,珍宝岛制药公司没有侵犯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权,其公司向珍宝岛制药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在医药报上发表声明的行为,影响了珍宝岛制药公司的销售,侵犯了珍宝岛制药公司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血塞通不侵犯昆明制药公司的“三七皂甙粉针剂”及“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专利权。

【争议焦点】

  1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产品是否侵犯了昆明制药公司发明的“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的专利权?

  2昆明制药公司给珍宝岛制药公司发函和在报刊上发表声明的行为对珍宝岛制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商誉是否构成影响和损害?

  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法院判决】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原告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不侵犯被告昆明制药公司“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发明专利权。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被告昆明制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产品是否侵犯了昆明制药公司发明的“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的专利权

  本案中,昆明制药公司认为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的商品名为“络泰”的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就是以ZL 96101652.3号和ZL 96107464.7号有效专利为基础生产的专利产品,其主要成分为三七总皂苷,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看来,注射用血塞通(冻干)的成分完全落入昆明制药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的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系侵权行为。昆明制药公司的产品发明专利“一种三七皂甙粉针剂”,权利要求书中所列必要技术特征为一项,“三七皂甙含量50%~99.5%”。可以理解为专利保护范围,即药品的主要成分三七皂甙含量在标定的幅度以内。珍宝岛制药公司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生产销售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主要成分为:人参皂苷Rg1为标示量的25%~45%,人参皂苷Rb1为标示量的30%~40%,三七皂苷R1为标示量5%~15%,与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有较大差别。药品的主要成分及含量不同,会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产生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属于相同或等同的产品,可以认定珍宝岛制药公司的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没有落入昆明制药公司“三七皂甙粉针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昆明制药公司的产品发明专利“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权利要求书中所列必要技术特征为一项,5%的丙二醇、25%的正丙醇和70%的水组成。注射用溶媒除注射用水、注射用油以外,通常所用的即是乙醇、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油酸乙酯等,可任意组合。昆明制药公司专利为丙二醇、正丙醇及水,这三种成分及所占特定比例,构成了其专利保护范围。珍宝岛制药公司的专用溶剂为30%的乙醇和70%的水组成,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这个成分和比例均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不同,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二、昆明制药公司给珍宝岛制药公司发函和在报刊上发表声明的行为对珍宝岛制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商誉是否构成影响和损害

  昆明制药公司给珍宝岛制药公司发函,指责其侵犯其专利权,并在专业报刊上发表“严正声明”,目的在于阻止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冻干),客观上也的确对珍宝岛制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商誉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害。珍宝岛制药公司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澄清涉案事实,请求确认其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冻干)的合法性,有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人民法院也对此主张加以肯定。

  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昆明制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但该公司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驳回昆明制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没有提出上诉,说明其已经承认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昆明制药公司在二审中仍然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基于前述理由,其主张没有得到二审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专利法》(2001年)

  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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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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